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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房老龄产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72****386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91民初1121号
    案号 (2020)苏0191执5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朱昌桂与被告中房老龄产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签订的《南京外沙(爱玉)老年公寓床位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7-26日解除;二、被告中房老龄产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朱昌桂借款207205元及利息(其中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1%的标准;以872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的标准,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46元,由被告中房老龄产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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