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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房老龄产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72****386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5民初6941号
    案号 (2020)苏0115执26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宏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房老龄产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朱翠华返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1%标准,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32元,由被告宏飞公司、中房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朱翠华垫付,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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