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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鸿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7159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侯民初字第11494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19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6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鸿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健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18666.67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自2014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李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健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60元,由被告四川鸿业实业有限公司、李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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