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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825****34X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91民初1676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10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长本支付工程款1308095.14元。二、被告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张杨工程款3000000元范围内对张杨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赵长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本案案件受理费215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69元,由原告赵长本负担8000元、被告张杨、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5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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