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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825****34X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91民初637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3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3-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开具金额为40167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告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向原告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1673元及迟延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17382.0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起止,以306909.3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起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以40167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08元,由被告惠智公司负担7460元,由原告申谊公司负担7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10-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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