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通烟处[2019]第2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9年8月9日9时01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北京市张家湾树民小卖部”中经营的红梅(软黄)13条、红金龙(软虹之彩)30条、雄狮(薄荷)2条共计3个品种45条卷烟,不是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北京市通州烟草公司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票据。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将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19年8月12日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涉案卷烟红梅(软黄)13条、红金龙(软虹之彩)30条、雄狮(薄荷)2条共计3个品种45条卷烟为真品卷烟。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北京市通州烟草公司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票据,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涉案卷烟是当事人从北京市通州区个体烟贩处购进的,进货总额1256.68元。当事人尚未销售违法购进的卷烟,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涉案物品照片、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当场表示没有要陈述和申辩的,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字确认。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256.68元8%计100.53元的罚款,返还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依法抽样送检除外)。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0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通州区烟草专卖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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