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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15035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2民初5538号
    案号 (2016)苏0582执5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6
    发布日期 2016-10-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家港市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7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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