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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15035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2民初字317号判决书
    案号 (2016)苏0582执29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0
    发布日期 2016-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099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其中306100元自2015年2月14日起开始计算,103800元自2015年8月14日开始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4元,由被告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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