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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善县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7年09月20日,我大队对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山西路228号的滨江花苑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嘉善县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滨江花苑小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嘉善县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0月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04
    决定机关 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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