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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颖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MA****TB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7民初2475号
    案号 (2021)皖0207执40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2-0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颖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铭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312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货款462168.8元,自2021年4月27日起,按日利率0.0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货款40955元,自2021年4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铭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76元,减半收取5038元,保全费3720元,合计8758元,由原告安徽铭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37元,被告安徽颖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21元。上述费用原告安徽铭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安徽颖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安徽颖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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