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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朝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10411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1民初2244号
    案号 (2018)苏0211执2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6
    发布日期 2018-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无锡宏迅电子有限公司报酬10094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9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0元,由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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