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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朝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33****173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3450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45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5
    发布日期 2018-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禾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216198.6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16198.68元计,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4968)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4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合计6234元,由原告苏州禾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元,被告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13元,被告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禾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49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原告苏州禾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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