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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朝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10411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7民初16566号
    案号 (2018)沪0117执6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日期 2018-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赫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1,000元;   二、被告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赫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7.50元,由被告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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