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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479****42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21执2043号
    案号 (2020)皖0121执恢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1-05-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俊230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算;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算,均按月利息1.5%计,至钱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李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2元,减半收取为13216元,由被告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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