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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70620****10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2002民初112号
    案号 (2022)川2002执恢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3-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省大堰园艺场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2008年6月3日借款600万元,利息按每年85万元,从2013年6月4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4日止,自2016年6月5日起,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08年9月24日借款,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从2013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16日止,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09年11月1日借款600万元,2013年10月31日前欠付利息为10万元,自2013年11月1日起,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至,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大堰园艺场支付律师费1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400元,由被告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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