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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70620****10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792民初935号
    案号 (2019)川0792执2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19-07-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笠、叶华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明分社支付借款本金280467.94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5981.60元;以尚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11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7.425千分之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笠、叶华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木分社支付律师代理费8800元;三被告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应付款项项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明分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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