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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光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54171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涪民初字第3423号
    案号 (2014)涪执字第018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16
    发布日期 2015-03-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唐作标根据被告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要求提交全部办证资料(契税发票、业主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询问笔录、按揭贷款合同,如非本人办理需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自提交全部办证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被告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唐作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在房管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四个月内,被告为原告办理完土地使用权证; 二、被告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原告唐作标提交全部办证资料之日向原告支付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律师、误工等费用7150元; 三、因为办证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四、被告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义务,违约责任则按原购房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执行,如被告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办证义务,原告不再就本次诉讼事项向被告主张违约金; 五、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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