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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浔公(和)行罚决字[2019]534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南浔和孚萤亮歌厅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6月2日至今,南浔和孚萤亮歌厅经营娱乐场所一直未配备娱乐场所专职保安人员,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后于2019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综上所述,南浔和孚萤亮歌厅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南浔和孚萤亮歌厅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3
    决定机关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和孚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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