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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规定,属于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0年5月23日11时40分、2020年5月29日17时20分、2020年11月18日16时10分、2021年1月12日23时20分、2021年3月5日9时50分和2021年4月14日10时00分共六次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事实,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罚款中线2750元,取整27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