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2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26日15时03分,在海宁市钱江路南侧、凤翔路西侧中天锦澜府项目工程工地将易腐垃圾(剩菜、剩饭)和其他垃圾(餐盒)混合投放在工地北侧生活区门口的垃圾桶内。执法人员发放《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10-024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3月26日16时前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03月26日16时30分,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将易腐垃圾(剩菜、剩饭)和其他垃圾(餐盒)混合投放在工地北侧生活区门口的垃圾桶内,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48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