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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2619****69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326民初507号
    案号 (2020)桂0326执恢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6日始至2017年10月1日止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共计285549元; 2、驳回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423元,减半收取57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573元,被告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139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逾期未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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