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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霄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31684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法民初字第10908号
    案号 (2016)渝0108执43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3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在本判决书 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D栋7楼12 号房屋交付给原告包春、包静; 二、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春、包静支付关于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 道7号D栋7楼12号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78472.86元; 三、驳回原告包春、包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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