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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霄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31684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南法民初字第06824号
    案号 (2015)南法民执字第018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30
    发布日期 2015-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群支付以16327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逾期办证违约金(2010年4月5日至2011年3月14日以及2011年5月20日至2011年5月25日);二、驳回原告王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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