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霄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03168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南法民初字第08733号 |
案号 | (2015)南法民执字第013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6-09 |
发布日期 | 2015-10-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雷、张兴碧逾期交房违约金18139.46元(234360元÷10000×774天)。二、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雷、张兴碧逾期交房损失赔偿金15608.39元{(2010年6月19日至2011年3月31日租金损失234360元×6%÷365天×285天=10979.61元)+(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租金损失234360元×7%÷365天×366天=16450.15元)+(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租金损失234360元×8%÷365天×123天=6318.09元)-(已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8139.46元)}。三、驳回原告刘雷、张兴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1元,由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刘雷、张兴碧已垫付,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刘雷、张兴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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