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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霄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31684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南法民初字第10733号
    案号 (2015)南法民执字第01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9
    发布日期 2015-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伟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已付房款121927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杨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杨伟已垫付,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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