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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伊县国罚〔2017〕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8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