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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色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818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72民初1337号
    案号 (2017)鄂72执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日期 2017-03-0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长江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900万元、期内利息人民币802830.98元及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9.75‰计算的逾期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湖北长江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期内利息335833.34元及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9.75‰计算的逾期罚息和复利; 三、被告湖北长江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期内利息398377.79元及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9.100001‰计算的逾期罚息和复利; 四、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对被告湖北长江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武汉货0701”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在人民币270万元范围内对“鄂武汉货0701”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对被告湖北长江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武汉货0702”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在人民币270万元范围内对“鄂武汉货0702”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对被告湖北长江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武汉货0703”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在人民币460万元范围内对“鄂武汉货0701”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对被告湖北长江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长物囤一号”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在人民币5500万元范围内对“长物囤一号”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对被告湖北长江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华电囤1号”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对“长物囤一号”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九、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对被告金色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型脱毒苗组培盒专利(专利号:2011203787576)财产权享有质权,有权就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在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对该专利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财产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被告武汉华森煤业有限公司、被告金色种业有限公司、被告秦勇、被告蔡艳梅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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