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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恒工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松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1771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02民初3865号
    案号 (2018)冀1102执6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9
    发布日期 2018-05-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伊凡、孙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47626.63元(已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以后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以500万元为基数,罚息及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并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衡水恒工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270元,由被告伊凡、孙萍、衡水恒工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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