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1609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7民初10951号 |
案号 | (2018)川0107执2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日期 | 2018-01-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泸州市三佛曲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借款本金 1688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0月17日,尚欠利息196350.4元、罚息3222785.29元、复利320333.49元。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计算); 二、被告泸州市三佛曲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422000元及公证费45000元; 三、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赵洪、张拥军、陈和平、唐蓉、伍雪丹、陈飞对被告泸州市三佛曲酒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泸州市三佛曲酒厂追偿。 案件受理费147232元、公告费520元,以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泸州市三佛曲酒厂、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赵洪、张拥军、陈和平、唐蓉、伍雪丹、陈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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