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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拥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6091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成民初字第01276号
    案号 (2017)川01执17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4
    发布日期 2017-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852086.02元,并从2014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年利率9.9%)支付借款逾期后的罚息; 二、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支付监管费;监管费以每月2万元的标准,从2014年8月13日起计算至监管行为终止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位于泸州市合江县香满楼公司厂区储存的51号罐中浓香型原酒567.85吨、52号罐中酱香型原酒555.85吨】享有质押权。即有权在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履行支付义务时,以前述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被告张拥军、赵洪提供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1幢1层5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泸市房他证江阳区字第00178897号】享有抵押权。即有权在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履行支付义务时,以前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张拥军、赵洪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被告周强提供的位于琼海市温泉官塘天来泉温泉度假中心一期20#C703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海房他证海字第0011773号】享有抵押权。即有权在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履行支付义务时,以前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周强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陈和平、唐蓉对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和平、唐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627.87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71627.87元,由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陈和平、唐蓉、周强、张拥军、赵洪负担,并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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