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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拥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6091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34号
    案号 (2016)渝05执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3
    发布日期 2016-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922285.87元及利息。被告陈和平、唐蓉、陈飞、泸州市三佛曲酒厂、赵洪、何耷傧、周强对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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