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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332****419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8614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恢6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1-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31621203621603】。一、限被告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4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4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自2019年4月1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1460元,财产保全费680元,合计2140元,由被告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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