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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海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332****419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1620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268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19-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197615823】。判决如下:被告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富泓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270.5元及支付利息(1254元,及以16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2日起;以13475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日起;以17875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日起;以32450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日起:以4522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日起:以31948.5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519.15元(其中受理费1382.77元、保全费1136.38元),由被告负担251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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