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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盈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5****16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06民初26839号
    案号 (2018)粤0306执14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6
    发布日期 2019-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苏静玲深圳市盈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大文借款本金人民币4,250,000元。2:被告苏静玲深圳市盈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大文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2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照月利息2%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受理费48130元,公告费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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