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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税稽罚[2019]118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2017年9月,你单位与实际销售方外聘施工人员张涛发生水泥、模板、钉子等建材交易,通过张涛收受贵阳泉顺丰益建材有限公司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贵阳市税务局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5200172320,发票号码05442523,金额12621.36元,税款378.64元,价税合计13000元。你单位通过现金向张涛支付货款8500元。上述发票已结转成本8500元,至检查日止未进行纳税调整,你单位已无法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3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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