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902171****9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民终2968号
    案号 (2019)鄂0502执1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7
    发布日期 2019-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一、被告湖北三宜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止到2018年2月21日时贷款本金1635万元、利息3857686.04元。湖北三宜贸易有限公司并以1635万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10.088%支付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时止新增利息(具体金额以原告电脑系统显示为准)。 二、确认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励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枝江市顾家店集镇土地使用权(枝江国用2008第040057号)、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宜昌市高新区白洋工业园区的机器设备(5号车间钢结构一项、201.6吨国产炭电极、2台起重机)、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昌市环城东路30号房屋(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373669号)、王巧兰名下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169-1-065号房屋(宜市房权证伍家岗区字第0287240号)、于小萍名下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169-3-043号房屋(宜市房权证伍家岗区字第0287519号)享有抵押权,原告可就前述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未能清偿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长宏、周奎应对被告湖北三宜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三宜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83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419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上述诉讼费用合计76419元由被告湖北三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三宜公司应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