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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东吉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83332****15X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81民终736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0)黑8102执恢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执行法院 建三江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东吉种业有限公司、齐永喜、栾丽娟、被上诉人抚远市吉源水稻专业种植合作社给付上诉人张新国货款本金1 728 679元、利息254 115.81元,合计1 982 794.81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于2018年12月17日给付上诉人张新国500 000元,于2019年3月17日给付上诉人张新国500 000元,于2019年6月17日给付上诉人张新国500 000元,于2019年9月17日给付上诉人张新国482 794.81元;并自2018年9月18日起以未给付货款本金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0.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如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东吉种业有限公司、齐永喜、栾丽娟、被上诉人抚远市吉源水稻专业种植合作社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的时间足额履行给付义务时,上诉人张新国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协议,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21 603元,保全费5 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 603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0802元,合计37 405元,由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东吉种业有限公司、齐永喜、栾丽娟、被上诉人抚远市吉源水稻专业种植合作社负担,于2018年12月17日前给付上诉人张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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