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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朐现代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72405****52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06民初4405号
    案号 (2018)苏0206执24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0
    发布日期 2019-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临朐现代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博耳(无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26244320.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244320.6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诉讼费用,博耳(无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临朐县基督教爱德医院、赵忠慧分别质押的临朐现代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82.35%、17.65%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诉讼费用,博耳(无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分别为:02250595000273057548、02250589000273056997)中载明的临朐现代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朐县基督教爱德医院在医院经营期间收费所得优先受偿。 四、赵忠慧对临朐现代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22元、减半收取865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1511元,由临朐现代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朐县基督教爱德医院、赵忠慧负担(该款已由博耳(无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临朐现代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朐县基督教爱德医院、赵忠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行支付给博耳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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