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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字〔2017〕GX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将危险废物废漆混入非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中贮存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将危险废物废漆混入非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中贮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31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