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56452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91民初7039号 |
案号 | (2018)川0191执2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日期 | 2018-02-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永华归还借款57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借款550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100万元利息从2014年5月13日起算;100万元利息从2014年6月23日起算;200万元利息从2014年7月23日起算;100万元利息从2014年8月2日起算;50万元利息从2014年9月26日起算)、借款20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李凯追偿; 三、驳回原告刘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李凯、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355元,由被告李凯、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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