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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龙泽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055****0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93民初1419号
    案号 (2019)辽0293执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1
    发布日期 2019-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龙泽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杭州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深海八百米长寿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深海八百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双井分公司尚欠原告大连高新园区后英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 100 000元,该款各被告于2018年10月23日前给付原告500 000元,余款2 600 000元于6个月内付清,每月还款不低于300 000元。如各被告有任意一期不按期履行,原告可以就全部未偿还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各被告按总金额3 200 000元支付自2017年8月12日起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及罚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5%(月利率5%/12个月;日利率5%/360天)计算,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5 968元、减半收取计22 984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1 380元,合计29 364元,由被告上海龙泽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杭州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深海八百米长寿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深海八百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双井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五被告于执行最后一笔执行款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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