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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星瑞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丹红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8456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201号
    案号 (2015)运盐执字第000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31
    发布日期 2016-0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山西星瑞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运城市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及利息82800元。从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5月20日还清借款本金300000元,分6次每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从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按月利息2.4分计算,共计82800元,从2015年6月20日起偿还50000元,剩余利息32800元于2015年7月20日前付清,被告丹红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如被告山西星瑞化工有限公司逾期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原告有权就剩余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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