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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风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1385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881民初209号
    案号 (2018)赣0881执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18-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大鹏于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961635.64元; 二、被告李小兰、徐风鸣、罗震、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50821元,减半收取2541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410.5元,由被告王大鹏、李小兰、徐风鸣、罗震、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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