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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风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1385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881民初204号
    案号 (2017)赣0881执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6
    发布日期 2017-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艳萍应向原告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628000元; 二、被告李艳萍应向原告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4月12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合计433258.41元,并承担相应借款本金自2016年4月13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依合同约定月利率15‰计付利息,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被告罗银祥、彭银辉、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刘井、徐凤鸣、王大鹏、罗震对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10元及其他诉讼费5000元,由被告罗银祥、彭银辉、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刘井、徐凤鸣、王大鹏、罗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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