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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风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138509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7)赣0802执4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0
    发布日期 2017-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风鸣偿还原告吴石琳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其中4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1日计算至2015年8月18日止为12000元,300000元自2015年8月19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付息时应核减已付利息10000元),限三天内付清。 二、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098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7065元,由被告徐凤鸣、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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