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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风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1385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802民初948号
    案号 (2017)赣0802执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吉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5
    发布日期 2017-01-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崔光春与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崔光春购房款126万元,支付原告崔光春赔偿款120万元,定于2016年10月5日前付清; 三、如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按每月12万元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四、被告徐风鸣、王大鹏、罗震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5159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32580元,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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