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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谷顺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7643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322民初106号
    案号 (2017)豫0322执3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2
    发布日期 2017-04-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津清泉磨具有限公司货款154473.6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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