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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昌市监处罚〔2022〕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陆元柒角肆分整(16.74元)。罚没共计人民币:捌仟零壹拾陆元柒角肆分整(8016.7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4
    决定机关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