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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宪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78646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1民初5027号
    案号 (2018)苏0621执17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9
    发布日期 2018-1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欧贝黎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3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万元、70万元、800万元、250万元,分别自2014年8月28日、2014年9月22日、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9%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欧贝黎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江苏欧贝黎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949元,减半收取604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5475元,由被告江苏欧贝黎进出口有限公司、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垫,被告江苏欧贝黎进出口有限公司、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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