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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春工商湾处字【2017】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有关产品质量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8
    决定机关 阳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温汉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